從法院到教室—八個改變臺灣婦女與LGBT權利的法律訴訟 (105年陳宜倩教授計畫)


關於此文:這篇文章介紹了由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陳宜倩教授所主持的科技部105年度性別與科技研究計畫「從法院到教室:八個改變臺灣的婦女與LGBT法律訴訟」之研究成果。

作者/陳宜倩(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教授)

女人當總統了,然後呢?

2016年5月20日蔡英文女士成為灣歷史上第一位女性總統1。由於她不是某政治家的太太或女兒,這與其他亞洲國家的女性領導人崛起路線不同,因而國際媒體大幅報導,很好奇這個獨自屹立在太平洋的島國是怎麼做到的、如何成為今日這個樣貌。我也想知道,灣真是性別平等的國家嗎?在歧視女性的法律修正後,性別平等了嗎?法律究竟改變了什麼?

我挑選了八個改變灣婦女與LGBT(Lesbian, Gay, Bisexual and Transgender: 女同志、男同志、雙性戀、跨性別)權利的法律案件,將之編寫為教學案例,希望把不同性別樣貌的人生故事(包括他們的苦痛與尋求解藥的過程)帶到教室中,刺激同學討論。透過案例,我們一方面學習灣的法律規範與司法體系運作機制,另一方面跨越傳統法律領域(包括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各法領域),不受其侷限,挖掘法律規範內建的「異性戀」且「男性至上」價值,思索改變預設值之行動策略。

同時,將八個案例放在一起進行分析,閱讀苦主們「孤獨但燦爛」的勵志故事,亦將幫助我們理解灣法律中「男女」意義之侷限與逐漸擴展,以及後來「性別」意涵之轉化,進而看見權力有差異的主體們爭取權利並展現多元面貌的軌跡。

法律案件「說故事」:不只是媽媽、太太或女兒

女性向來被期待當個好媽媽、好太太。而婦女運動企圖改變人們對於女性「能做什麼」與「不能做什麼」的刻板印象,以重構女性主體性。在八個案例中,首先是兩位媽媽向大法官聲請(質問):民法中父母對於子女重大權利事項意見不一時,「爸爸說了算」的規定合乎憲法嗎2?後來大法官釋字第365號解釋宣告此規定違憲。接著,有人妻挑戰民法夫之住所為婚姻住所的規定3不就是俗諺「嫁雞隨雞、嫁狗隨狗」?還有一位女性以女兒角色挑戰「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化身在行政院退輔會行政要點中的規定4,提問為什麼嫁出去的女兒不能繼承土地與眷舍、但結了婚的兒子卻可以?

這三個案例一起挑戰了灣主流社會的集體偏見。在灣,女人被要求成為母親、妻子、乖女兒(或媳婦),但卻沒有相對應的權利,因此在日常生活有許多受苦經驗。她們挺身而出控訴法律規定本身就是不公平,讓人們逐漸理解,法律一直以來都明白地偏愛作為父親、丈夫、兒子的男人,毫不隱藏。

在大法官回應指出這些規定違反男女平等、命立法者限期修正法律後,女人的命終於不再像油麻菜籽。過去女人必須仰賴是否遇見良人來決定一生幸福;而現在女人終於成為受到憲法保障的國民。女人本就應該是男人的生活夥伴,而不是男人身後的「賤內」、步兵(有些「一家之主」在家好像在帶兵)或地板(男人為天)。

法律案件「說故事」:不只是花瓶、便利貼

除了在傳統上被認為是女人最終歸宿的家庭外,女人在「學校」與「職場」的處境又是如何呢?在職場、學校,女性也想要成為「同事」,或是老師心目中有潛力成就功業的學生,而不是常被忽略的花瓶或者便利貼。八個案例中亦有懷抱夢想但因事與願違而受了傷的女性,與婦女團體合作,透過訴訟主張自己的平等就學與工作權利。例如,受到醫師性騷擾的女護士成功主張職場性騷擾,後來獲得民事賠償5。而受到老師性騷擾的女學生成功爭取其就學權益6,促使教育部訂定大專院校性騷擾防治準則,並分別逐步推動「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立法通過,以更積極地促進職場與學校的性別友善環境。

灣傳統社會遵循「男女有別,男尊女卑」古訓,舊有的法律體系也反映了這個立場。而文化與法律兩者交互作用,不論女人擔任什麼樣的角色(母親、女兒、妻子、學生、勞工等),相較於男性,在各個生活領域的權利都打了折而受到限制。這即是女性主義者所謂的「父權」法律體系。看來這樣的法律體系並沒有能力「改過自新」而是要受傷的女人們一一前去叩問,才在壓力下不甘願地這裡改一點,那裡改一點。

從「男女」平等到「性別」平等

社會主流的性別二元規範強調男女有別,且「重男輕女」。人們對於性別的認識,來自於生殖導向的男女二元概念。故法律規範中所展現的男與女,指的是生理性別(sex)的男與女,並沒有包含生理性別之外其他面向的意義。但是,「女人要有女人的樣子」這種期待中的女性樣貌並不是寫在基因裡,而是透過社會化或者學習與每天練習而成的。「女人的樣子」這樣的說法已包含了「社會性別」(gender)或者每個人根據自己性別認同之外展外顯的「性別表現」(gender expression)。

當我們說「男人」、「女人」、「男人的」、「女人的」,指的是什麼意思?是指具有男女性生殖器官的外顯性徵?還是為人處世的形象特質?人們也常說「真正的」女人溫柔纖細、長髮飄逸、體貼、愛男人;「真正的」男人則堅強剛毅、短髮俐落、負責認真、愛女人。難道「性別」還內建了情慾愛慕對象是誰?主流社會存在評斷男女的獨斷看法,認為「生理性別」、「社會性別」、「性別表現」、「性傾向」、「性別認同」五合一,而且就是身分證上的「法定性別」(參見表1)。

表1 男女二元性別規範(作者自繪) 

俗稱生理性別社會性別性別表現性傾向性別認同法定性別
喜男
喜女

 

 社會上只要有人不符合上述標準,就容易遭受異樣眼光、性(別)騷擾或性霸凌,無法享受平等權利,例如聲音或個性被質疑「不像男性」、男性愛上男性、出生為男兒身卻認為自己是女性等情形。而透過當事人活生生血淋淋的傷心故事,社會倡議促成的《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中,也將「性傾向」與「性別認同」明文列為不得歧視的基準,不論在學校或職場皆然。目前灣已有相關案例:具有陰柔氣質的男孩死在校園裡7(性別表現);兩位跨性別者的婚姻受到國家的質疑8(性別認同);同性伴侶不能登記結婚(性傾向)。在這些案例中,當事人因為某一特定性別面向不符主流標準而權利受損,有的最後獲得法院訴訟勝訴,有的則是經立法者肯認而通過立法規範。灣法律發展到此階段,「男女有別」受到根本的挑戰。

接下來,也是最困難的問題:這世界上真的只有男性與女性嗎?會不會有其他的可能性?雙性人的基本權利呢?我們究竟應該如何看待性別?它應像是人類眼睛的顏色(不可改變)、協助人類生活起居的義肢(可以與原先的身體結合協力)、或者我們每天選擇的裝扮(身外之物但是對每個人有獨特意義)?我們是否應該在出生登記上創造第三種可能性,讓所有無法被男女定義的人們都有自我肯定的可能?這八個改變灣婦女與LGBT權利之法律訴訟案件,累積起來可能已經指引灣一個明確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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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作者於擔任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時正逢總統大選期間,新知針對各黨總統作者於擔任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時正逢總統大選期間,新知針對各黨總統人選依循往例提問性別相關政策,請參考曾昭媛、陳宜倩(2015 年12 月19日),女人當總統,然後呢?取自https://www.awakening.org.tw/publication-content/4525
  2.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5 號宣告民法此規定,父母針對民法關於未成年子女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5 號宣告民法此規定,父母針對民法關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行使,意見不一致時,以父親意見為意見,違反憲法第7 條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此條文限期失效。梁秋蓉的故事。
  3.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52 號。
  4.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57 號。當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發布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57 號。當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發布之「本會各農場有眷屬員就醫、就養或死亡開缺後房舍土地處理要點」第四點第三項規定,「死亡場員之遺眷如改嫁他人而無子女者或僅有女兒,其女兒出嫁後均應無條件收回土地及眷舍,如有兒子准由兒子繼承其權利」。藍月碧的故事。
  5. 長庚醫院女性護士成功對於男性醫師性騷擾求償。
  6. 臺北科技大學女學生申訴男教師性騷擾案件。參見玫瑰的戰爭紀錄片。
  7.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 年上更(二)字第169 號判決。最終高等法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 年上更(二)字第169 號判決。最終高等法院判處葉永鋕死亡當時學校的校長、總務主任、庶務組長等,因過失致人於死(分別是五個月、四個月及三個月有期徒刑),而不是以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被判決。關於此判決與性別的關係,請參考陳惠馨(2006),葉永鋕案與性別的關係-一個法律人的觀點,收錄於蘇芊玲、蕭昭君主編,擁抱玫瑰少年(頁60-69),臺北市:女書文化。
  8. 參考立法委員鄭麗君新聞稿(2013 年8 月7 日),內政部承認吳伊婷及吳芷芷儀跨性婚姻合法,取自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2362&pid=159968